離岸公司合法的實踐
從實踐的現實來看,中國人所熟知,實現海外上市或進行跨國并購的國內著名企業,蒙牛股份,無錫尚德,盛大網絡,攜程網,百度,阿里巴巴,分眾傳媒等公司對“離岸公司”可并不陌生,在這些公司實現海外并購,海外上市的過程中,都利用過“離岸結構”進行跨境股權交易。
而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及美國其他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公司中,有大約60%的企業,包括沃爾瑪、通用汽車、福特汽車、波音公司、花旗銀行集團、可口可樂等等。這些大企業的控股公司都注冊在美國的“離岸地”特拉華州;
事實上,全世界三分之一的財富保留在這些“離岸屬地”;80%的國際銀行交易在那里發生,世界股票交易所有一半的以上的資本都是在離岸地打包。
離岸公司的法律形式并不適用于在當地需要進行主動性經營投資的投資人,但對于兩頭再外的貿易中介,希望實現快速設立,降低成本跨境股權交易的交易者,及為了法律一致實現順利海外募資上市的企業主而言,使用離岸公司結構不僅是一種合法的選擇,更是一種更高效低成本的商業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