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爾基金(Seychelles Foundation,以下簡稱“基金”)是指依據2009年《塞舌爾基金法》(The Foundation Act, 2009)及其修正案,由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創立,并登記在塞舌爾國際商業管理局(SIBA)基金注冊處,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可持有任何形式的資產的法人實體。基金財產源自于捐贈,最少1美元或其他等值的幣種。
一、塞舌爾基金的特點
1.捐贈承諾可在基金成立后兌現,不影響基金本身的成立與生效;
2.基金對于所受捐贈之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獨立于創立人、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個人財產;
3.基金收益在塞舌爾完全免稅;
4.基金為獨立法人,可持有任何形式的財產,并享有充分的處置權。
二、塞舌爾基金的用途
1.開立銀行賬戶,進行金融理財;
2.保護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財產;
3.用以延續家族生意,防止繼承人內部分裂,外人掌權等情況發生;
4.積累并管理進行科學、慈善等活動的資金;
5.收取版稅及其他收入;
6.持有不動產或貴重動產等,但該財產不得位于塞舌爾當地;
7.為財產保護或稅務籌劃。
三、塞舌爾基金結構:
創立人:至少一個,可為自然人或法人;允許有匿名創立人。
基金管理人:至少一個,可為自然人或法人,類似公司中的董事,無需持有任何特殊資質。
保護人:可選擇性委任,保護人的委任可以寫入基金章程(Charter)或規則(Regulation)中,其中規則無需在注冊處備案,僅為基金內部文件;保護人為基金的最終控制人,可行使變更基金管理人或受益人的權利;創立人、受益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被委任為保護人,但唯一管理人或唯一受益人不可擔任保護人。
受益人:應在基金章程或規則中明確,受益人可以為創立人,但創立人可以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受益人僅對基金財產有收益權,不對基金財產及基金運作有管理權和決定權。
創立人、管理委員會成員、受益人的國籍、住所、居所和性質(自然人/法人)均不受限制。
四、塞舌爾基金合規要求:
◎基金的設立及維護
1.基金設立僅需將其章程在SIBA基金注冊處備案,章程中包含以下信息:
1)基金名稱;
2)基金成立目的;
3)基金創立人名稱及地址;
4)基金設立的初始財產;
5)基金注冊代理人名稱及其在塞舌爾的注冊地址;
6)基金存續時間(可為設定的任意有限時間或永久存續);
7)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名稱、地址及其權限;
8)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指定/免除規則,以及基金管理委員會做出關于指定/變更受益人、修訂基金章程的決議時所應當采取的形式和程序。
2.基金章程應由全體創立人簽署后遞交基金注冊處備案,備案完成后,注冊處將出具基金注冊證書給創立人。
3.基金注冊地址應位于塞舌爾,并應與其注冊代理人地址保持一致。
4.基金設立的初始財產無需基金設立時支付,可在完成注冊并為基金開設銀行賬戶后支付,相關支付沒有時間限制。
◎年審/備案:
1.基金需保有完整的財務記錄并不必須保存在其注冊地址,但如保存在其他地址的,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必須及時告知該記錄存檔地點。
2.基金無需進行年度申報、稅務申報、審計,亦無需召開年會。
◎基金注冊證書等注冊完成文件可在塞舌爾辦理海牙認證。
五、塞舌爾基金設立所需文件/信息
1.基金名稱,可選擇任何語言,但必須以“基金”一詞結尾,如注冊非英文/法文名稱的,需要同時提供英文/法文翻譯;
2.基金成立目的(必須是可能的、合理的、合法的、符合道德標準的);
3.基金之創立人、管理委員會成員、保護人(如有)和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地址信息證明文件(中國大陸公民提供其居民身份證即可滿足該兩類證明文件的需要);
4.基金管理委員會權限;
5.基金初始財產,至少1美元,可在設立后支付;
6.基金存續時間(可設置為永久存續)。
六、免責聲明
本文乃根據塞舌爾政府公開文件、當地律師介紹等信息來源編制,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見。若有當地法律、政策要求與本文不符之處,請客戶自行向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獲取意見。
七、申請塞舌爾基金會的費用。
包括:基金設立費用
注冊代理人費用
申請基金牌照費用
八、塞舌爾基金維護費用
包括:次年度注冊代理人費用
次年度基金牌照續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