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資企業注冊登記流程是怎樣的
(一)名稱預先登記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表(一式兩份);
3、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
4、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外商獨資企業應提交組建企業申請報告及當地區縣政府的書面答復);
5、登記注冊委托書;
6、經營項目屬國家限制利用外資的或涉及行業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7、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二)開業登記
1、申請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3、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4、投資者資格證明(中方的應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5、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6、《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
7、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的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8、住所和生產場地證明(場地表、房產證、租賃協議);
9、名稱登記申請表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10、登記注冊委托書;
11、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三)注意事項
1、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個性協議,原審批機關批準文件,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還需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2、減少注冊資本,應提交在省市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減資理由、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及減資后不會侵犯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二、外資企業登記名稱的要求
1、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2、企業只準許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3、企業名稱應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域名稱:
企業申請無行政區劃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即: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總局登記注冊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人民幣或600萬美元;國家工商總局另有規定的。
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需國務院決定。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企業可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字號中不使用最高、比較級,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傾向的內容,行業限定語、修飾用語不得用作企業的字號。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即: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4、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5、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⑴、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⑵、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⑶、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⑷、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⑸、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⑹、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