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冊設立公司中的獨資公司,合伙公司,有限公司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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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及其經營管理由《公司條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予以規定。《公司條例》規定一般的公司事務并提供了對第三者的保護。公司的章程細則對公司本身的經營管理作出進一步規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兩種文件構成。其重要性在于:
(1)規定了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則和程序;
(2)由于它們是公開的文件,任何與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視為已知道其內容。
章程大綱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規定并規定了公司的宗旨,對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為重要。章程細則側重公司的內部管理并且規定諸如董事的任命、會議程序等事項,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對此更為關切,因為此類規定將影響其權利義務。
《公司條例》附件一規定了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據需要修改以適應其具體情況。這樣,法律保證了有關公司管理的必要規定,并允許當事人有一定的靈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范本(表B)和無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證有限公司、有股本無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范本(分別是表C、表D和表E)。
香港公司章程大綱的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公司條例》的有關規定,章程大綱須包括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現時申請注冊之公司已經不需要在公司章程說明公司宗旨);
(4) 公司成員的責任;
(5) 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所認購股份的金額;
(7) 組織條款。
章程大綱條款的法律規定
公司名稱: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應以Limited或“有限責任”作為其名稱的最后用語。
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登記:
(1) 與公司注冊署公司名冊已有名稱相同的名稱;
(2) 與根據條例組成或設立的法人實體名稱相同的名稱;
(3) 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的使用將構成觸犯刑法;或
(4) 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冒犯或違反公共利益。
除非經行政長官同意,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注冊: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 Imperial , Kaifong ,Mass Transit ,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公司在香港應設有注冊辦事處(即注冊地址)。該處應是公司實際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方。章程大綱應載明注冊辦事處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與公司有往來的第三者進行聯系。該注冊辦事處如在公司設立后變更,應立即通知公司注冊署,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公司宗旨:宗旨條款規定了設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標,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動范圍。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動如超越該條款規定的范圍,即屬越權行為而歸于無效。公司具有明確的宗旨不僅使股東了解其投資的目的,也保護了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公司條例》第5條只規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規定公司的宗旨,但對宗旨條款的用語未作具體規定。傳統上,宗旨條款通常以簡單用語表述,法院也承認,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釋。近來,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綱中,普遍規定了冗長的宗旨條款,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設計經營的業務,還包括公司將來可能經營的業務。這種實踐反映了當事人的新認識,即公司可能迅速發展有利可圖的副業,經過一段時期,副業可能變成比設立時的主業更為重要。
盡管現代趨勢是在章程大綱中規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動,法院一般會承認在商務公司的宗旨中隱含一些權力,無須明文規定于章程大綱。這類隱含權力包括:
(1) 借貸金錢和取得貸款而抵押財產;
(2) 個別出售公司財產(不是出售整個企業);
(3) 聘用和解雇雇員和代理人;
(4) 起訴和應訴;
(5) 支付獎金和退休金給雇員和前雇員。
1984年《公司條例(修正)》為在該條例實施后組建的公司簡化了隱含權力的概念。根據第5條第5款,此類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視為具有在該條例附件7所列舉的全部權力。在宗旨條款中,即使明示規定了公司的附屬權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適用時,附屬權力亦歸于無效。最常見的解決辦法是在章程大綱中增加一條款,規定章程大綱的各條款均包含一個獨立的主要宗旨。
香港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合伙公司的人數不可超過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師、會計師、證券經紀等專業人士所組成的合伙公司。超過二十人須注冊為法人公司。有限責任合伙經營不得有超過二十名合伙人。其中必須起碼有一人負無限責任,其余的合伙人可祇負有限責任。
無限責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經營條例》管制。合伙人之間可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劃定合伙人之間的義務和權利。若合伙人之間無合伙協議,《合伙經營條例》規定,所有合伙人一視同仁,共同分享和負擔商號的收支。合伙公司,因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產而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可發出合理時間的通告通知所有其它合伙人而解散所營公司。
根據《合伙經營條例》,每一合伙人均為合伙商號的代表,可以公司名義舉債或簽訂合約。每一合伙人均需肩負合伙公司的全部對外責任。合伙人共同擁有合伙公司的資產。
有限責任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團體。所以一有限責任合伙經營,可由一個人作無限責任合伙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責任合伙人,合成一有限責任合伙經營。
根據法例,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參與合伙公司的業務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視為合伙商號的代理人,但有權查帳。若有限責任合伙人參與管理合伙公司的業務,須全面與其它合伙人共同負責參與管理期間所產生的債項。
登記手續:籌辦合伙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合伙人祇須派代表到稅務局商業登記處,填妥商業登記證申請表格,連登記費一同交回。但要留意,合伙經營的商業登記申請表格,和獨資公司的不同。
有限責任合伙公司,受《有限責任合伙經營條例》管制。有限責任合伙公司,除要辦商業登記之外,還須在公司注冊署注冊。
香港獨資公司
凡個人獨力出資營商,均屬獨資經營公司。在法律上,獨資公司祇是出資者的另一面。獨資公司的欠債和資產,也是出資者的欠債和資產。當公司的資產不足償付營業債項時,出資者須以本身其它資產補上。在稅務法上,商號的盈虧,可以不和出資者本身的收支計在一起。不過,出資者仍須負責繳交本人的應課入息稅,和名下商號的利得稅。
獨資公司名稱限制:一人可同時經營數家獨資公司。公司的名稱一般沒有限制,故同名稱的公司甚多。不過,若一家公司,不論是何性質類別,其名稱若享有商譽或是用作為注冊商標,則可制止別家公司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稱。政府發出商業登記證,并不就表示準許該證持有人采用證上的商號名稱。證上商號名稱和別家公司名稱有沖突,法院可頒發禁制令,不準犯者再用。公司名稱可隨時更改,也可起用多于一個公司名稱。但是,該等更改必須以稅務局指定的格式通知商業登記處。
獨資公司的解散:獨資經營,可隨時由出資者自發結束,或是因出資者死亡而自動結束。出資者破產,公司不一定就結束,因破產管理官可接管公司,繼續經營。如屬自發結束營業,經營者必須以指定表格通知商業登記處。
登記手續:籌辦獨資公司的法律手續很簡單,出資者祇須到稅務局商業登記處填妥申請商業登記表格,連同登記費一并寄回或交回。如果親臨申請,商業登記處最快可于申請當日發出商業登記證。如郵寄申請,商業登記處最快可于十日內可發出商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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