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體系簡介
德國的公司法體系比較健全,既有涵蓋各類注冊形式及企業整個運轉過程的綜合性立法,也有針對特定注冊形式或具體事務的專門立法。
綜合性立法為德國《商法典》(HGB),1897年5月10日首次頒布實施,其間歷經多次修改。現行的《商法典》于2003年12月1日最新修訂,分5卷共905條,分別對貿易基本概念、貿易公司、貿易法、貿易種類、海上貿易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其中,第二卷貿易公司部分主要對人員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以下簡稱人合公司)進行了界定;第三卷貿易法分為通用規定、資本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以下簡稱資合公司)規定以及銀行、保險、金融服務等特定行業規定部分。
針對特定注冊形式公司的專門立法主要有:
(一)《有限責任公司法》(GmbH-Gesetz,縮寫GmbHG),頒布于1892年4月20日,2002年10月25日最新修訂,共有6章87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公司及股東法律關系、組織結構、公司章程修改及其解散、清算、破產和注銷的各項事宜予以明確、具體的規范;
(二)《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1965年9月6日頒布,其雛形可上溯至1861年1月的舊德意志商法,2003年11月27日最新修訂,共分4卷20章410條,從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關聯企業以及特殊性和懲罰性規定四個方面對股份公司的成立、機構設置、管理、業務開展、解散等予以規范;
(三)《自由職業人員合伙公司法》(Gesetz über Partnergesellschaften Abgehöriger Freier Berufe, PartGG),1994年7月25日頒布,共11條,對自由職業者如何成立合伙公司、合作伙伴之間的法律關系等進行了規定;
(四)《工商業合作社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Erwerbs- und Wirtschaftsgenossenschaften,GenG),1994年8月19日生效,共10章165條,對如何成立合作社做出了規定。另外,德國《民法典》(BGB)對人合公司的最基本形式-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GbR)也作出了規定。
針對公司具體事務的立法主要有兩德統一后在原東、西德破產法基礎上于1994年10月5日重新修改、頒布的《破產條例》(Insolvenzordnung, InsO)和1976年5月4日首次通過、2002年3月23日最新修訂的《雇員共同決定法》(Gesetz ü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nehmer)。前者對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過程作出了規定,后者則對資合公司以及兩千人以上的企業中雇員的決策參與權作出了規定。此外,1969年5月18日頒布、2001年12月10日最新修訂的《特定企業及企業集團賬目公布法》(Gesetz über die Rechnungslegung von bestimmten Unternehmen und Konzernen),對超過一定規模的企業如何公布賬目進行了規定;1969年8月25日頒布、2003年12月24日最新修訂的《解雇保護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對6人及6人以上的企業解雇員工的有關條件和程序作出了規定;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交易所法》(Börsengesetz)對企業上市的條件、過程、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上述提及的主要法律原文可在德國聯邦司法部網頁中查找:http://bundesrecht.juris.de/bundesrecht/BMJ_index.html
主要公司類型及其法律規定
目前,在德國常見的公司類型基本上可分為人合公司和資合公司兩大類。
人合公司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冊成立并進行經營管理的公司。人合公司在工業化初期和二戰前是德公司的主要形式。成立人合公司沒有最低出資額限制,以公司全部資產及無限責任股東全部個人資產向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融資能力較強。由于要以全部個人資產承擔無限責任,人合公司這一初級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在德投資的企業基本以資合公司為主,本章將重點介紹資合公司的有關情況。
資合公司及其法律規定
資合公司系指一個或數個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做資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冊成立的公司,主要分為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
1. 有限責任公司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立法的國家,對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成立規定
發起人應首先制定公司章程,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每一位股東在注冊資本中的認繳金額,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注冊資本不低于2.5萬歐元,股東人數沒有限制,每一位股東的認繳金額應為50歐元的倍數且不低于100歐元。章程規定,董事會(Geschäftsführung)或董事(Geschäftsführer,我國內慣稱為總經理)由股東會議任命,至少一人,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volle Geschäftsfähigkeit)的自然人擔任。在每位股東四分之一以上的認繳額、注冊資本金的一半已匯入指定賬戶后,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申辦時應準備好以下文件:公司章程及通過時間、總經理任命書及權限、簽字樣本、全體股東名單(含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點)及出資額。以實物出資時,應出具公證書,證明其作價以及與注冊資本中認繳額相符。如果股東對公司的營業年限進行限定,也應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予以呈報。地方法院對公司的成立進行審核批準,并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地方法院的批準之日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2)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東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在公司要求的時間內未能繳納出資額,應為此支付利息。如該股東在公司限定的時間內(最短一個月)仍未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額,則將被開除出股東名單,其股份及已繳納資金歸公司所有。如果公司成立三年內,某一位股東收購了所有股份,該股東應在三個月內交付所有出資額,或對應交款項進行保證。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上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個人財產排除在公司債務之外。出資額的多少決定擁有多少股份,股份可以轉讓或繼承,轉讓股份應事先經公司批準,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署轉讓合同并進行公證。
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還體現在,如果在公司困難時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而提供貸款,那么,如果公司破產,該股東只能作為一般債權人要求公司以現有資產償還貸款。如果股東在公司困難時期未向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而是為第三方向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第三方只能獲得與擔保額相當的賠償。
股東最主要的權利是,有權要求公司分配上一年度的利潤,分配比例由各股東所占股比決定(或在公司章程中另作規定)。利潤額應扣除上一年度結轉的虧損科目,并按規定繳納利潤準備金。
(3)組織結構
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以下兩個機構:董事會和股東會議。人數較多的一般成立董事會并任命董事長(Vorsitzender der Geschäftsführung),規模較小的可只設一名董事。董事長或董事為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另設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經營管理、財務及結算、起草財務報告及經營情況報告、向股東收繳出資額,并及時向注冊法院報告公司股東人員及出資額變化。公司章程中一般對董事會或董事的任免及權限進行規定。
股東會議負責任免董事會成員、批準監督董事會職能的規定、審批財務報告、年終結算與利潤使用報告等。所有股東有權參加會議,其投票權取決于出資額,每50歐元為一票。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除年度會議外,可根據公司情況隨時召開。占注冊資本10%以上的股東有權要求召開股東會議,就某一事項通過決議。
如果公司章程做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還可成立監事會(Verwaltungsrat),負責監督董事會的各項工作。
(4)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需股東會議四分之三以上的有效票同意,公司章程還可就此另作規定。關于章程的任何修改都應連同相關公證書及時報注冊的地方法院。特別是涉及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及時修改章程中相應內容:現有股東收購股份入資時,則其股份相應提高,其他人員通過收購現有股東的股份入資,成為公司新股東時,應承擔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應承擔的其他義務;如以實物出資,在增資決議中應載明實物及其作價;根據年度財務報告的結果,通過決議將準備金轉變為注冊資本;減資時應分三次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要求債權人與公司聯系,如不同意減資,則應根據其債權要求進行補償。
(5)解散
在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或股東會議以四分之三的有效多數票通過決議,可以解散公司。在公司破產或股東宣布退出時,也可解散公司。如果公司損害了公共利益(如通過違法決議),也可被地方法院強制解散。在公司實際上已經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情況下,占公司注冊資本10%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州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散該公司。董事會向注冊的地方法院申請進入清算程序并連續三次在指定刊物上向債權人公布清算通知,請其提出債權要求。
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未作規定的,由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清算,地方法院也可應股東要求任命清算人。清算人編制或委托會計公司編制清算起始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業務年度結束時起草財務報告及清算進展報告和清算結果資產負債表,報股東會議審批。清算人逐步結束公司現有業務,追索債務,處理公司現有資產。公司資產清償后的余額按股東的股比進行分配。在最終清算報告得到批準后,報注冊法院,之后正式解散。公司所有文件資料交某股東或第三者保存,保存期10年。股東及其法定繼承人有權隨時查閱。
股份公司
受法國《商法典》影響而頒布于1861年1月的舊德意志商法對股份公司作了簡單規定。1937年1月30日納粹統治時期,德國首次頒布《股份法》(Aktiengesetz)。新的《股份法》于1965年頒布,次年1月1日生效,2003年11月25日最新修訂。
(1)成立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可發起成立股份公司,對發起人的人數沒有限制,只要有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出資即可成立股份公司。發起人應首先制定公司章程,內容為發起人名單、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額、股東出資情況、股票種類、董事會人數等。之后起草創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注冊資本、各股東出資額、章程通過時間、第一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等。發起人任命首屆監事會以及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師,監事會任命董事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對創立報告進行審核,特別是有關股票或股份持有、股東出資額、股東的優先權利以及實物出資等內容。董事會要求各成立人繳納所承擔的出資額,供董事會自由支配。
成立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冊股份資本(Grundkapital)為5萬歐元,每股最低面值為1歐元。各股東出資額匯入公司指定賬戶后,董事會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工商登記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需呈送的材料有:公司章程、監事會及董事會任命書及個人資料、董事會成員的主管業務范圍、創立報告及創立審核報告、關于各股東已按規定繳納出資額供董事會自由使用的聲明、董事會成員的資格保證(如過去五年無違法行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董事會成員的簽字樣本。
地方法院根據《股份法》的規定,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之后進行注冊并在指定刊物上公布。自注冊之日起該公司即告成立。
(2)組織結構
德國《股份法》以三權分立方式確定了股份公司的組織結構,其中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Hauptversammlung)、執行機構為董事會(Vorstand),監督機構為監事會(Aufsichtsrat)。
董事會由一人或多人組成,注冊資本超過300萬歐元或雇員人數超過2000人的企業,董事會至少由二人組成,具體人數一般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任命,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任。董事會人數較多的,一般由監事會任命董事長,負責董事會的全面工作。如前所述,德股份公司負責經營管理的執行機構僅有董事會,不另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長即總裁或CEO,董事即副總裁。董事會按議事規則,經營管理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進行規劃、協調,進行人員任免,充分考慮股東、職工的利益,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事務,另外籌備股東大會、起草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的工作具有獨立性,股東大會或監事會都無權介入。
監事會至少由3人組成,注冊資本150萬歐元以下的不超過9人,150萬至1000萬歐元之間的不超過15人,1000萬歐元以上的,最多為21人。員工人數在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需安排勞方代表。監事長由資方代表擔任,其余名額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各一半組成(即勞資雙方,表決各占50%,無多數意見時,監事長擁有兩票),股東代表由監事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職工會議選舉產生。監事會監督董事會行使各項職能,有權查閱、審核公司各種文件,審核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同時代表公司處理與董事會成員之間的法律事宜(如董事會成員的聘任合同)。可視需要成立專業委員會,至少由兩名以上監事會成員組成。
股東大會一般由董事會召集,所有股東均有權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必須參加。一般由監事長擔任股東大會主席。召開股東大會前,應事先在聯邦公報、地方報紙、互聯網絡登公布,并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通知所有股東召開時間、地點、日程安排及具體議題,如涉及修改章程,應公布新的章程內容。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主要審批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或任免代表股東利益的監事會成員、審批利潤使用方法、修改章程、就提高、降低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決策。非常規會議視需要隨時舉行。股東以投票方式通過決議。
另外,股份公司不論規模大小,都有義務對年度營業報告進行審計。一般由股東大會聘請專業審計公司或審計師進行審計,審計報告完成后交給董事會,董事會呈交監事會審批。
(3)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按所擁有股票或股份數額的多少行使投票權,參與公司的決策,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體現;對公司享有財產權,即向公司要求支付現金或實物分紅的權利,股東作為投資人,有權利對公司的利潤使用進行決策,一般由董事會提交利潤分配決議提案,股東大會審批;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認購權,公司在發行新股票前,就此事進行公布,股東與公司簽訂認購合同,認購額不超過其現在持有的股票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如公司股票發行價格未明顯低于交易價格以及增資比例不超過注冊資本10%時,取消非本公司股東的股票認購權。
股東對股份公司承擔出資義務,出資額不予返還,公司不向股東支付利息。股東與公司之間互相承擔誠信義務,股東不得為自身利益而妨礙公司的經營管理(如查閱公司文件而妨礙正常辦公秩序),在公司以外范圍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如發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論),行使投票權時應切實考慮公司的發展。
公司對股東實行同等待遇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平等對待股東,禁止在沒有充足理由的前提下不平等地對待股東。
(4)年度營業報告與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
年度營業報告綜合反映公司上一業務年度的經營情況,由董事會起草后交監事會核準,同時報監事會的還有召開股東大會的提案。監事會對上述報告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報告交股東大會。營業報告中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資產負債表中,注冊資本作為認購資本列出,應注明各類股票數量和金額,資本準備金科目下應注明當年提取額(盈余額扣除上一年度結轉虧損額的5%),法定準備金的總額應達到注冊股份資本的10%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損益表應詳細列出上一年度利潤和虧損結轉額、本年度資本公積金和利潤準備金提取額、利潤準備金追加額和決算盈利、虧損額。
股東大會最重要的基礎性決議應進行公證。如股東大會決議的召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有關法律的規定,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有權在決議通過一個月內向公司所在地的州法院提出異議,如州法院判決無效,應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周知。常見的無效判決有監事會成員選舉、利潤使用、增資等,如果營業報告不能準確反映公司的資產和收益狀況,或審計人員未按規定審計,或報告的形式、結構易引起誤解,也可對營業報告提出異議。
(5)章程的修改
關于章程的任何修改,均應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修改,如果只涉及章程文字的改動,可由股東大會委托監事會進行。修改章程應由占參加股東大會股東總出資額四分之三多數投票同意后,才能通過;章程可規定其他比例,但涉及變更公司經營范圍時,同意票比例應高于四分之三。如果公司計劃改變各種股票或股份所占比例,有關決議應征得受此影響的股東同意后才能生效。如果股東大會通過的某項決議中規定股東承擔新的附加義務,那么該決議應得到所有有關股東的同意才能生效。董事會負責將修改后的章程全文及公證書送往地方法院進行工商登記,章程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注冊股份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無論股份公司增資或減資,均應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后才可實行。股份公司提高注冊資本的主要方法如下:一、發行新股票。董事會公布發行新股票的金額、認購期限,股東憑認購證(含股東大會通過增資決議的日期、發行數額、失效期等)購買。既可發行固定面值股票,也可以發行計數股票,或兩種股票混合發行。固定面值股票的面值每股不得低于1歐元,應為整數;同一家股份公司可發行不同面值的股票,例如,注冊資本為50萬歐元,可發行10萬股面值為2歐元的股票和6000股面值為50歐元的股票。計數股票無面值,按其數量平均分配注冊資本,例如,注冊資本為50萬歐元的股份公司發行計數股票25萬股,則每股價值為2歐元。二、實物出資。應注明實物、價值、出資人員等。三、將利潤或資本儲備金轉為注冊資本,如結算表上為虧損或虧損結轉項目,則不允許轉換。如公司章程有專門規定,股東即有權決定利潤中存留儲備金的比例。四、發行債券。
降低注冊資本的一般做法是,降低股票面值或數量,將現有股票合并。公司章程可規定進行強制性收回或由公司購買。
(7)解散與清算
股份公司在下述情況將被解散:章程中規定的營業期限已滿,股東大會以四分之三的有效多數通過解散決議,公司遷往國外或進入破產程序。董事會向注冊法院辦理解散登記手續,公司進入清算期。公司決定仍為獨立法人,有權修改章程、提高注冊資本,但不得分配年度利潤。公司決定解散后,由清算人(一般為董事會成員,特殊情況下聘請托管公司或由法院任命)承擔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連續三次在指定刊物上發布公告,向公司債權人通報情況,請其提出賠償要求。清算人逐步結束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結業務,收取公司債權,變現現有資產,向股東大會提交清算報告。清償后的剩余資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報告通過后,報地方法院申請注銷公司登記,法院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正式解散。
(8)其它
德國的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規模較小的大多均未上市。上市須經過批準,上市申請由德國信貸機構提出,審批由股票交易所負責。股份公司也只承擔與注冊股份資本相應的有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公司一樣,董事會成員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實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長(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職能和責任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亦無區別,只是德文名稱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