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可供注冊的公司主要有五種,既:
1、本土公司
2、非本土公司和豁免公司
3、有期限公司和海外公司。
以下是上述五種公司的簡單介紹。
非本土公司(ORDINARY NON-RESIDENT COMPANY)
除了必須向開曼群島財政司申請一份證明其為非本土公司的證書,非本土公司的注冊和管理和本土公司一樣受到相同的法律的管理的。財政司在下列情況下會簽發該證書:
1. 申請公司沒有于開曼群島開展業務
2. 申請公司沒有打算于開曼群島開展業務。
非本土公司可以經申請轉成豁免公司(CAYMAN ISLANDS EXEMPTED COMPANY)。
有限期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
開曼群島的有限期公司 (" LDC") 在廣義上和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相似。LDC 結合了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和LLC易于管理的好處。公司條例中管理豁免公司的條款同樣適用于有限期公司,除了以下幾點:
海外公司
1、海外公司的定義
外國公司是指一家于開曼群島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注冊,但同時于開曼群島境內設有營業地址或經營業務的公司。如果公司打算于開曼群島境內持有土地,那它必須根據公司條例第11部登記成為一家海外公司(外國公司)。
海外公司必須于其所有官方文件清楚著明其外國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名稱。而且,它必須于營業地點清楚顯示該外國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名稱。如果該外國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它必須于所有官方文件說明此點。
2、在開曼群島登記海外公司的程序
于開曼群島申請登記成立海外公司是,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 經由該申請公司注冊地政府或公證律師公證的公司章程大綱和細則副本。如果該公司章程大綱和細則文件不是以英英文編寫,則需提供經核證的翻譯版本。
(2) 經由公司申請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核證的董事名單。董事名單需包含董事的名稱,地址和職業。
(3) 一名或多名開曼群島居民作為授權代表人。需提供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上述文件有任何變更,則該海外公司必須于21日內通知公司注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