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于開曼群島根據開曼公司條例(“公司條例” 2002 修訂版,)注冊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開曼群島境外開展業務的公司,也就是說,該等公司只可以在開曼群島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營業。開曼群島的法律賦予豁免公司(相對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處/利益包括:
1.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獲得保證豁免于注冊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繳納任何稅項 ( 雖然現在開曼群島沒有任何稅項)。
2.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東資料不必提交予開曼群島的公司注冊處,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最少一個股東。
3.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報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報只包含提交一份經由公司秘書或董事簽署,說明公司的該豁免公司的業務只發生于開曼群島境外,而且公司已經完全遵從公司條例的第 193 和 194 節。 ( 第 193 節規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開曼群島經營任何業務,除非該等業務對其發展海外業務有直接幫助;第 194 節規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每年在開曼群島舉行一次董事會會議。本公司通常可以安排本公司的職員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簽署授權書,以便舉行董事會會議。以便董事不必親自到開曼群島舉行會議)。
4. 開曼群島的公司條例允許豁免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記名股票可以交換記名股票 ( 記名股票只可以通過公司的股東名冊轉讓) 和。反之,記名股票也可以轉換成不記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規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發行或有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則不可以的持有位于開曼群島境內的土地。 因此, 如果客戶希望其豁免公司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那么該公司必須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然后向開曼群島財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請批核。同樣地,在開曼群島操作的許多銀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方會接受該等公司的開戶申請。
5. 法律規定豁免公司不可發行“沒有面值股票”
6.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稱可以使用任何語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縮寫 "LTD "。
7.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于開曼群島舉行周年股東大會,但是仍然必須遵從公司條例第194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