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VI、開曼等離岸法域的一個有時被忽視,但至關重要的角色:公司注冊代理人。
按照BVI、開曼等法律:
(1)只有注冊代理人才有權向BVI、開曼公司政府注冊部門遞交注冊資料,成立BVI公司、開曼公司、有限合伙制基金。只要注冊代理人簽署同意擔任首任注冊代理的表格,遞交了相關注冊資料,BVI公司、開曼公司、有限合伙制基金基本即告成立,即BVI、開曼公司政府注冊部門不對注冊代理人遞交的資料進行實質審核;
(2)絕大多數BVI公司、開曼公司、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資料是保密的,只能從它們的注冊代理人處獲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注冊代理人持有的內檔內登記的股東信息是判斷股權歸屬的終局性證據;
(3)注冊代理只依據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和聯系人的指示行事,對公司、基金的資料有保密義務;
(4)BVI、開曼的公司、基金在合法存續期間必須有注冊代理為其提供服務,注冊代理在持續維護公司/基金的存續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5)公司注冊代理人都是持牌機構。以BVI為例,BVI公司注冊代理人是由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頒發牌照的一個機構,受到BVI 合規法、反洗錢法、反恐怖法等規管。
相比較而言,香港公司的信息對公眾來說是比較透明的。公眾付費后可以從香港公司注冊處網站上比較方便地查詢到公司的章程、股東、董事的信息。
香港、BVI或開曼群島同屬于普通法系,香港公司的主要管轄法律《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和BVI公司的主要管轄法律(《BVI商業公司法案》(第2004年版)及一系列修訂法案)及開曼群島的主要管轄法律(《開曼群島公司法》(2018年修訂版)及一系列修訂法案)比較類似,香港公司法也有內檔,公司必須配備一名公司秘書保管公司內檔,公司秘書持有的內檔內登記的股東信息也是判斷股權歸屬的終局性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