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公司的類型及責任承擔方式
依據澳門公司法(即澳門商法典,下同,澳門沒有專門的公司法典,公司法的內容見商法典第二卷),澳門公司類型分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其中最常見的是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兩類公司大家較為熟悉,現簡單介紹一下現實生活中并不常見的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
澳門公司制度中的無限公司的特征是對于公司債務,股東相對公司而言負補充責任,并與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的事實(第331條);
兩合公司的特征是這樣的事實,除了對公司債務負責的股東,如同無限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無限責任股東;
亦有股東袛是對其認購繳付之出資額負責:有限責任股東(第349條第2款)。
澳門公司制度中的兩合公司得存在兩種模式:按照有限責任股東是否以股份出資,可分為一般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第348條);
事實上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負滿足公司債務之責任,但袛對其繳付之出資負責,稱之為股,從而知悉這種公司成員的類別,并對合作經營股東之股款之繳付負責(第356條第1款),如果股東有義務交給公司超過其票面值的價值,則可以超出公司資本的簡單整合。
在公司內,亦可以規定一名或多名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以一定金額為限,或是按補充責任方式,或是與公司為連帶責任方式(第357條第2款)。確定股東對公司債權人負繳付金額上限之必要性,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有限責任公司淪為兩合公司;
最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是嚴格限制股東的責任以認購繳付公司資本為限及公司資本分為股份的事實(第393條第2款及第3款),股份具有債權證券的性質,如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股票可表現為記名方式或無記名方式(第411條第1款)。